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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推进柔性执法 彰显执法温度_个体工商户与公司的分别是什么?_淮安个体户注册

2022年02月19日 admin 阅读(734)

推进柔性执法 彰显执法温度

2022年02月15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郭洪源

行政强制法、《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都提出了柔性执法要求,税务执法应遵循以刚为本、追求柔性的行政理念,努力实现刚柔相济、法理相融。

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提出要推进柔性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指出,在部分地区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让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这些为税务部门推行柔性执法提供了指引。笔者认为,税务机关要在坚持刚性执法的前提下,努力追求柔性执法,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

税务柔性行政的探索

20世纪末21世纪初,随着法治、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提出和深入推进,我国行政管理模式逐渐由管理向服务转变,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探索运用指导、协商等柔性行政方式开展工作。如青岛市税务局2008年探索推出税法援助、“首违不罚”等柔性行政方式,2012年在李沧区税务部门试点开展柔性行政,该试点做法2014年在全市税务系统推广,并于2016年推广到全市执法机关。

税务柔性行政方式,是指税务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协商劝诫等柔性手段实施的非强制性行政方式,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

从青岛市的实践来看,适合基层税务工作的柔性行政方式有税务行政指导、疏导、协议、奖励、调解、建议和道歉。在实施这些行政方式的同时,结合税收执法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在税务部门内部推行税务行政监督,主动化解和防范纳税人缴费人的纳税及缴费风险,形成“刚性为本、追求柔性”的税务行政文化。

税务柔性行政以纳税人问题管理和合理需求为导向,重视纳税人的参与和互动,通过指导、合作、协议、救助等授益性行政方式,实现权力运作由单向、强制、刚性管理,向合作、包容、协商治理转变,体现了对纳税人利益的尊重和合理需求的考虑。相较于刚性行政,柔性行政能以更低的成本获得更好的效果,有助于更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税务执法追求柔性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税务执法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追求柔性。

中国税务报:行迹追踪,挖出虚开窝点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稽查局联手警方,破获一起团伙暴力虚开发票案件。目前,以金某为首的暴力虚开团伙除一人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外,其余5人均已落网,案件后续调查处理工作仍在进行中。

,个体户与公司的区别?个体户与公司有什么区别?个体工商户与公司的分别是什么? 区别1:个体户没有企业所得税。 区别2:个体户的个税可以核定,低至1.5%。 分别3:个体户可不开银行公户,直接用个人银行卡收款。,

柔性执法是政治机关建设的必然选择。

税务机关是政治机关,要遵循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们党历来将群众路线作为根本工作路线,新时代更是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税务执法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倾听纳税人缴费人的声音,积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柔性方式促进税法遵从。

柔性执法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国家通过“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我国2004年正式提出建设法治、服务型政府,同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严格规范强调的是行政刚性,公正文明强调的是行政柔性。

将“以人为本”理念引入现代行政管理中,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成为近年来法治、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切入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明确,要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2019年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提出,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要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行政强制法也明确提出,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该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柔性行政方式在行政强制方面的优先运用。

柔性执法是税务行政实践的现实选择。

传统税收职能包括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和监督管理纳税人依法纳税三个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了税收治国理政职能,税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2016年《“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指出,要探索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2021年3月,《意见》提出,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从实践看,执法和服务作为税务机关的两大核心业务,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共同决定执法的质效,关系到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在税务实际工作中存在重执法、轻服务的情况,影响执法效果。为避免这种情况,青岛市税务局一段时间来在执法中注重服务,围绕纳税人合理需求,探索将说理式执法、调解性救助等柔性行政方式运用到税务执法工作中,受到纳税人好评。

除了推广“首违不罚”柔性执法制度外,《意见》还提到要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以柔性方式引导自然人税法遵从。各地税务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在执法中追求刚柔并济。

综上所述,我们在税收工作中要充分认识到柔性执法在发挥税收治理职能中的重要作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作者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中国税务报:为税务行政处罚宽严相济提供保障

一段时间以来,宽严相济成为税务执法领域的高频词,出现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多个政策文件中。这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也是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不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获得感的需要。笔者认为,在税务行政处罚实践中,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原则,还需要做不少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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